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恒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管理层、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计划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计划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监察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机构委托以及公司实际运营管理、规范控制需求开展。

第十七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在审计实施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时,是否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且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是否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且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超募资金是否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在建工程、新项目或股票回购注销,是否存在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风险投资的情形;

(七)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应由审计监察部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