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广发证券”)作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正裕工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6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号)的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685,96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6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49,999,993.43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等发行费用5,065,682.0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934,311.3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6年3月11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7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正裕智造园(二期)43,093.00 36,000.002 补充流动资金9,000.00 9,000.00
52,093.00 45,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优先顺序及各项目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3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20.68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3,320.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计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正裕智造园(二期) 36,000.00 3,320.68 3,320.682 补充流动资金9,000.00 不适用不适用
45,000.00 3,320.68 3,320.6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06.57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26.13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26.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计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律师费用20.00 20.002 审计及验资费用4.72 4.723 其他发行费用1.42 1.42
26.13 26.13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320.68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13万元,置换金额共计3,346.81万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9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771号),认为:正裕工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正裕工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正裕工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人对正裕工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