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安孚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不另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等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基本年薪,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