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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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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一节辞职程序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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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被解除职务程序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第九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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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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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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