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4证券代码:400271 证券简称:龙宇3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收到日期:2025年11月6日生效日期:2025年11月6日作出主体: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公司 |
| 徐增增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 |
| 刘策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总经理 |
| 刘振光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 何晓云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
| 卢玉平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四、对刘振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卢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六、对何晓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徐增增组织、指使实施虚假贸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徐增增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罚款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