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公司”或“发行人”) | |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保荐人”) | |
|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宇 | 联系方式:021-20262302 |
|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石国平 | 联系方式:021-20262341 |
| 国泰海通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琳 | 联系方式:010-83939161 |
| 国泰海通保荐代表人姓名:籍冠珩 | 联系方式:010-83939162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05号),建设银行获准向特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于2025年6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1,026,149.5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968,973,850.49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5年6月23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08881_A02号)验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设银行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6年12月31日止。自2025年6月25日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联席保荐人对建设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联席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联席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5年12月1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以及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5)对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联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人对建设银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建设银行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联席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周 宇 | 石国平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孙 琳 | 籍冠珩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