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8证券简称:中国建筑公告编号:临2025-07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取消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
2.《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 | 第1章第1条 | 为维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章第1条 | 为维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制定本章程。 |
| 2 | 第1章第6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10,322,444元。 | 第1章第6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10,322,44441,320,390,444元。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 | 第1章第8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 第1章第8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 | / | 第1章第9条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5 | 第1章第9条 |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章第10条 |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1章第10条 | 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1章第11条 | 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3章第17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3章第18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8 | 第3章第18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3章第19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 9 | 第3章第21条 |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610,322,444股。 | 第3章第22条 |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610,322,44441,320,390,444股。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0 | 第3章第22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3章第23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11 | 第3章第23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3章第24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2 | 第3章第28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3章第29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 13 | 第3章第29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3章第30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4 | 第3章第30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1000 | 第3章第31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15 | 第3章第31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 第3章第32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6 | 第4章第32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4章第33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7 | 第4章第34条 |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4章第35条 |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8 | 第4章第35条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34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4章第36条 |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复制第3435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符合规定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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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19 | 第4章第36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4章第37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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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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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4章第38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 第4章第39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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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公司法》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起诉讼。 | |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1 | 第4章第41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22 | 第4章第40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 第4章第41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23 | / | / | 第4章第42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4 | 第4章第42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 第4章第43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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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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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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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 / | 第4章第44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6 | / | / | 第4章第45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7 | 第4章第43条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4章第46条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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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本章程; |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6)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7)修改本章程;(118)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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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44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批准第45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15)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7)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129)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10)审议批准第4447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11)审议批准第4548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1512)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6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714)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18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除本条第一款第(8)项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除本条第一款第(85)项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8 | 第4章第47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 | 第4章第50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9 | 第4章第48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4章第51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0 | 第4章第50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4章第53条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1 | 第4章第51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事先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 第4章第54条 | 监事会有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事先征得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召集和主持。 | |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2 | 第4章第52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 第4章第55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3 | 第4章第53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4章第56条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监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4 | 第4章第54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4章第57条 | 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5 | 第4章第55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4章第58条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36 | 第4章第57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4章第60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6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6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7 | 第4章第59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 | 第4章第62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38 | 第4章第60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第4章第63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39 | 第4章第64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4章第67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0 | 第4章第65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3)是否具有表决权;(4)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4章第68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12)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3)是否具有表决权;(43)分别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5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1 | 第4章第66条 | 股东有权于委托书中指示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股东有权于委托书中指示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2 | 第4章第67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4章第69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3 | 第4章第68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4章第70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4 | 第4章第70条 |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章第72条 |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5 | 第4章第71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4章第73条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6 | 第4章第72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 第4章第74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订,股东会批准。 |
| 47 | 第4章第73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4章第75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48 | 第4章第74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4章第76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49 | 第4章第76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4章第78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50 | 第4章第77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与表决情况有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第4章第79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与表决情况有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 51 | 第4章第80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4章第82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2 | 第4章第81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3)本章程的修改;(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4章第83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3)本章程的修改;(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 |
| 53 | 第4章第83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1)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 | 第4章第85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1)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会议主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2)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2)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54 | 第4章第85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 第4章第87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 |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4)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 | 或监事人数之积;(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4)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6)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7)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 | | 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6)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7)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1/2;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8)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9)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 | | (8)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9)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 | |
| 55 | 第4章第87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4章第89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56 | 第4章第90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4章第92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57 | 第4章第91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4章第93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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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4章第92条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4章第94条 | 除累积投票制以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59 | 第4章第96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就任。 | 第4章第98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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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4章第98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5章第100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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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7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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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5章第99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5章第101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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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5章第100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5章第102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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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批准外,董事及其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近亲属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 | 供担保;(5)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批准外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及其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近亲属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予以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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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露;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7)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78)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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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5章第101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和谨慎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5章第103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和谨慎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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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5章第103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 第5章第105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任。董事辞职任应向董事会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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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时生效。 | | |
| 65 | 第5章第104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 | 第5章第106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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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素而定。 | | 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66 | / | / | 第5章第107条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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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5章第106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5章第109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8 | 第5章第107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69 | 第5章第108条 | 董事会由5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5章第110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0 | 第5章第109条 |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3)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债务、财务和重大会计政策,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 第5章第111条 |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3)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债务、财务和、重大会计政策和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制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因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8)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公司重要改革方案;(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主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10)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公司重大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11)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决定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 | | 会计准则变更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8)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公司重要改革方案;(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主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10)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决策方案的规定,决定公司重大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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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11)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决策方案等规定,决定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市值管理等事项,审议公司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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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5章第113条 | ……本章程第44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5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 第5章第115条 | ……本章程第4447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548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行使重大交易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归母净资产额的30%。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具体决策权限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 |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含资产抵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重大交易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
| 72 | 第5章第116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定期会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 第5章第118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定期会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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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5章第117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5章第119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74 | 第5章第118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 | 第5章第120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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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 | 限制。 |
| 75 | 第5章第122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5章第124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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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5章第127条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 第5章第129条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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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77 | / | / | 第5章第130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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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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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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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78 | / | / | 第5章第131条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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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9 | 第5章第128条 |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 第5章第132条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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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益;(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80 | 第5章第129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第5章第133条 | 133.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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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1)项至第三(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1)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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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5章第131条 |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29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130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第5章第135条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29133条第一款第一(1)项至第三(3)项、第130134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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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82 | 第5章第134条 |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 | 第5章第138条 |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83 | 第6章第136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 | 第6章第140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 | 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4 | 第6章第137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 第6章第141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4)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4)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85 | 第6章第138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宜;(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4)审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5)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 第6章第142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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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6)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7)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8)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 | | (6)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37)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审核及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8)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宜;(49)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10)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81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保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 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21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513)监督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614)监督指导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议公司法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715)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16)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应用;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91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本条第一款第(7)至(10)项事宜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86 | / | / | 第6章第143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87 | 第7章第140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 第7章第145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88 | 第7章第141条 | 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1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7章第146条 | 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01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9 | 第7章第146条 |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7章第151条 |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90 | 第7章第149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董 | 第7章第154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董事会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会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8)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 | | 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8)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9)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9)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91 | 第8章 | 监事会 | / |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
| 92 | 第9章第169条 |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 第8章第158条 |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 | 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
| 93 | 第10章第173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 第9章第162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4 | 第10章第174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9章第163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95 | 第10章第175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9章第164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6 | 第10章第176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9章第165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97 | 第10章第178条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5)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 第9章第167条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5)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98 | 第10章第179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 第9章第168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99 | / | / | 第9章第170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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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 | / | 第9章第171条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01 | / | / | 第9章第172条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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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 | / | 第9章第173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03 | / | / | 第9章第174条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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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10章第182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9章第176条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05 | 第11章第191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06 | 第11章第201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1章第194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07 | 第12章第203条 |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章第196条 | 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8 | / | / | 第11章第197条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09 | 第12章第206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205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11章第200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205199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10 | 第12章第207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205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11章第201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20519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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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赔偿责任。 | |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1 | 第12章第211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11章第205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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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12 | 第12章第213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11章第207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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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14章第220条 | 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第13章第214条 | 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超过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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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4)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 | | 偶的父母等。(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45)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 |
| 114 | 第14章第221条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13章第215条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15 | 第14章第225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13章第219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公司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附件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 | 第1.4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1.4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2 | 第2.1条 |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2.1条 |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 3 | 第2.2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2.2条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 | 第2.3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 第2.3条 | 监事会有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5 | 第2.4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2.4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6 | 第2.5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2.5条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7 | 第2.6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2.6条 | 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8 | 第2.7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2.7条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9 | 第3.2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 第3.2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0 | 第3.3条 |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2)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监事会有权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的提案;3)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4)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是等额选举,也可以是差额选举;5)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候选人简历、全部职务及提名人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书; | 第3.3条 |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单独或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2)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监事会有权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的提案;3)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4)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是等额选举,也可以是差额选举;5)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候选人简历、全部职务及提名人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书;6)单独或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6)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提案,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 | | 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提案,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 |
| 11 | 第3.5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 第3.5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2 | 第3.6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3.6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13 | 第4.1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4.1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4 | 第4.3条 |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4.3条 |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15 | 第4.4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4.4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6 | 第4.5条 |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4.5条 |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7 | 第4.6条 | 股东有权于委托书中指示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4.6条 | 股东有权于委托书中指示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18 | 第4.8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8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19 | 第4.9条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4.9条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0 | 第4.10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4.10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21 | 第4.11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4.11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四)其他重要事由。 |
| 22 | 第4.13条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 第4.13条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23 | 第4.14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 | 第4.14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4)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6)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7)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 | | 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4)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6)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7)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1/2;8)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8)如按前款规定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9)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 | 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9)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
| 24 | 第4.16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4.16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25 | 第4.19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 | 第4.19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26 | 第4.20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4.20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27 | 第4.2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4.2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28 | 第4.24条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第4.24条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 29 | 第4.27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 第4.27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30 | 第5.3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5.3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31 | 第5.4条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5.4条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
附件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1 | 1.1 |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 1.1 |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制定本规则。 |
| 2 | 2.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会议计划应当 | 2.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会议计划应当在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列席人员。 |
| 3 | 2.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6)总经理提议时;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2.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6)总经理提议时;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 | 2.8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 2.8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5 | 2.9 |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召开方式;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发通知的时间。 | 2.9 |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2)会议的召开方式;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发通知的时间。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6 | 2.11 |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 2.11 |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7 | 3.3 | 董事会审议时,应当重点研判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 3.3 |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董事会审议时,应当重点研判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单独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8 | 3.4 |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3.4 |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9 | 3.6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且能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形;3)《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 3.6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且能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形;3)《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120条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同意的议案时,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是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120111条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同意的议案时,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0 | 3.9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 | 3.9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11 | 4.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 4.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数。 |
| 12 | 6.1 |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6.1 |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过”“不足”不含本数。 |
| 13 | 6.2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 6.2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 |
|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 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