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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额度的专项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额度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 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嘉泽新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嘉泽 新能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 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对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2026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嘉泽新能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一)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 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

1、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160 亿元授信额度,均用于各自的项目 建设、融资置换及基础设施建设。

2、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5 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均用于公司 及各子公司在融资范围内开具各类保函等融资业务。

具体金额视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和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确 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上述授信额度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有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前述项目融资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及向金融 机构申请开具保函提供担保

1、因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融资置换所需,2026 年度公 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60 亿元的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要求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 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其项目地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在 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议。

2、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5 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均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融资范围内开具各类保函等融资业务。金融机构要求公 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有效。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 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及时 披露。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协议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后在担保额度 范围内签订,担保期限与主债务合同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意见

(一)提供担保的原因

因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所申请的授信额度均用于项目建设, 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要求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 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由 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其项目地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 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持 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 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其项目地的土地及 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二)公司对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 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均用于各自的新能源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提供 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 年12 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298,435.50 万元,占公司2025 年 12 月末净资产的163.24%,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公 司无逾期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 额度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毅

证券

国泰海通低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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