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陕鼓动力: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室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室对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室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审计机构独立,审计人员独立,审计业务独立和审计工作的独立。

第八条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监察室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审计、会计或者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综合能力。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审计监察室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则,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室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单位经济业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指派或干扰。

第十三条公司应该保证审计人员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使其全面了解并掌握公司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室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协助工作(下达“审计任务指令单”)或与外部独立机构合作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室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健全性、合规性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重大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类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任中、离任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室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审计监察室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室对所属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级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应向审计监察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监察室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准则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告等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确定的被审计对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程序等内容,落实审计责任。

第二十六条送达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至被审计单位(含被审计人员,下同)。被审计

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七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审计过程中应全程完整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当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询问及取证时,应做好调查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章。

第二十八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并可根据需要撰写审计管理建议书。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收到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监察室应对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督促审计整改。审计报告出具后,应将审计报告中的意见与建议,以及审计报告的传阅批示进行汇总整理,通过审计整改指令单的形式下发至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十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应当对已办结的内

部审计事项,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相关部门查询或调阅审计档案时,应当提交相关申请并经过审批。除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外,不得复印、拍照、抄录或者传播于任何媒体。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监察室。

审计监察室负责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形成任务清单,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做好审计整改的清单式销号管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收,经验收通过后予以销号;验收未通过或未整改完成的,持续跟踪至整改到位。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

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组织。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由审计监察室负责人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审核签署相关控制文件。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室应当建立必要的审计工作规范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室应当按照规定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上级审计机关、国资监管机构等的监督与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并报审计监察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室负责修订与解释。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