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国机重装股票代码:601399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释义..................................................................................................................................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二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第三章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备查文件..............................................................................................................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则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简称 | 指 | 含义 |
| 上市公司、国机重装、公司 | 指 |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行德阳分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行镇江润州支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
| 本报告书 | 指 |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5106002051039271 |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23日 |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 |
| 负责人 | 张玎 |
| 经营范围 |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外汇实盘买卖,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05年08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 |
| 邮政编码 | 618000 |
| 联系电话 | 0838-220753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表:
姓名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张玎 | 女 | 中国 | 负责人、行长 | 德阳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3211007205029734 |
| 成立日期 | 1993年4月2日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 |
| 负责人 | 凌文娟 |
|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 |
| 邮政编码 | 212000 |
| 联系电话 | 0511-85236637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凌文娟 | 女 | 中国 | 负责人、行长 | 镇江 | 否 |
(三)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中行德阳分行、中行镇江润州支行同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属分支机构,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除国机重装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二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经营需要减持国机重装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中行德阳分行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8,166,9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1%;中行镇江润州支行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3,968,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9%。上述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2,135,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本次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机重装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变动股份的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45,857,039 | 4.79% | 290,831,739 | 4.03%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3,056,558 | 1.15% | 69,846,158 | 0.97% |
| 合计 | 428,913,597 | 5.95% | 360,677,897 | 5.00% |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在二级市场减持国机重装55,0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变动后持股数由345,857,039股减少至290,831,739股、持股比例由4.79%减少至4.0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在二级市场减持国机重装13,21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变动后持股数由83,056,558股减少至69,846,158股、持股比例由1.15%减少至0.97%。
上述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68,23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变动后合计持股数由428,913,597股减少至360,677,897股、持股比例由5.95%减少至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益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1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负责人:张玎
2025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负责人:凌文娟
2025年11月1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 |
| 股票简称 | 国机重装 | 股票代码 | 6013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四川省德阳市;江苏省镇江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345,857,039股持股比例:4.79%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变动数量:55,025,300股变动比例:0.76%变动后数量:290,831,739股变动后比例:4.0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83,056,558股持股比例:1.1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2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变动数量:13,210,400股变动比例:0.18%变动后数量:69,846,158股变动后比例:0.9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2是□否?除本次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2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负责人:张玎
2025年1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负责人:凌文娟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