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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601117股票简称:中国化学公告编号:临2025-062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下属孙公司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被告三十一)。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及胡菊玲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案基本信息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钟玉被告六:王瑜被告七:徐曙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被告九:吴晓雁被告十:肖鹏被告十一:隋国军被告十二:苏中锋被告十三:单润泽被告十四:刘劲松被告十五:杜文静被告十六:邵明圆被告十七:张艳红被告十八:吴炎被告十九:闫桂新被告二十:包冠乾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被告二十三:王栋晗被告二十四:钟凯被告二十五:包晓鸥被告二十六:张斌被告二十七:黄克波被告二十八:阮家琪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三十四:江晓被告三十五:邱志强被告三十六:郑龙兴被告三十七:李海林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本案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68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3,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而予以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多达四十名,赛鼎宁波并非本案主要责任主体。公司初步评估,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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