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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11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5-068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11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44,390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93,422.55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701,151.1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1.56%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提供合计44,39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9月资产负债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债权人名称本月担保金额(万元)本次担保余额(万元)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金通租赁46%74.44%300,000250,0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25,990.0020,989.804.8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8,400.0011,233.282.59%
合计300,000250,000/44,390.0032,223.097.42%

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为93,422.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1.53%,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46%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法定代表人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69891U
成立时间2012-08-15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441,566.85355,841.02
负债总额328,709.94285,457.38
资产净额112,856.9170,383.64
营业收入20,497.9321,031.38
净利润8,534.248,344.1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担保协议签署日期担保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金通租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2025.11.2025,990.00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由保证人一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6%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二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0%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三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10%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四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025.11.2418,400.00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金通租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1,151.1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6,811.5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339.60万元(均为反担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1.56%、128.30%和25.42%。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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