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5-063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10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2,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5,1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7,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8,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0,95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四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生物质能发展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五 | 被担保人名称 |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21,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37,713.62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六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3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6,000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705,231.9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2.50%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热电”)、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宁波能源集团生物质能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甬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质开发”)、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热电”)、提供合计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热力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能源提供3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9月资产负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 |
| 债率 | (万元) | 额(万元) | 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 宁波热力 | 100% | 82.90% | 15,000 | 1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00.00 | 500 | 0.12% |
| 明州热电 | 100% | 37.53% | 30,000 | 3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000.00 | 4,700 | 1.08%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9,000.00 | 1,000 | 0.23% | |||||
| 科丰热电 | 100% | 47.64% | 40,000 | 3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000.00 | 980 | 0.23% |
| 生物质开发 | 100% | 19.79% | 10,000 | 1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0.00 | 0.00% |
| 潜江热电 | 70% | 79.36% | 100,000 | 1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 | 7,000.00 | 1,400.00 | 0.32% |
| 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14,000.00 | 0.00 | 0.00% | |||||
| 宁波能源 | / | 61.25% | 30,000 | 3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 | 6,000.00 | 1.38% |
| 合计 | 225,000 | 210,000 | / | 80,000.00 | 14,580.00 | 3.36% | ||
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对宁波热力原担保合同即将到期,此次为续签合同;对科丰热电担保由原来1亿元减少到5000万元,原合同提前终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宁波热力的担保余额为5,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18%;公司对明州热电的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归母所有者权益)为
1.84%;公司对科丰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0,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52%;公司对生物质开发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00%;公司对潜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37,713.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69%;宁波热力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38%,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法定代表人 | 邬聚琪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254107692Y |
| 成立时间 | 1997-05-27 |
| 注册地 | 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6层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电子、机械设 |
|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2,438.06 | 31,813.28 | |
| 负债总额 | 35,180.23 | 24,905.91 | |
| 资产净额 | 7,257.83 | 6,907.37 | |
| 营业收入 | 20,979.61 | 32,364.38 | |
| 净利润 | 350.46 | 794.16 | |
(二)被担保人二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法定代表人 | 邬聚琪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756295929R |
| 成立时间 | 2004-01-30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 |
| 注册资本 | 14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肥料销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 |
| 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5,192.72 | 37,570.18 | |
| 负债总额 | 13,208.01 | 16,604.02 | |
| 资产净额 | 21,984.71 | 20,966.16 | |
| 营业收入 | 22,387.02 | 33,457.50 | |
| 净利润 | 1,016.27 | 565.65 | |
(三)被担保人三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何水尧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7532786568 | ||
| 成立时间 | 2003-10-08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1361号 |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护。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1,229.95 | 34,747.79 | |
| 负债总额 | 14,879.33 | 18,117.85 | |
| 资产净额 | 16,350.62 | 16,629.94 | |
| 营业收入 | 17,048.71 | 34,591.02 |
| 净利润 | -279.32 | 353.25 |
(四)被担保人四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生物质能发展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任学斐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MA7M7QWB2K | ||
| 成立时间 | 2022-04-25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58号6-26室 |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供冷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企业管理;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024.82 | 4,568.87 | |
| 负债总额 | 796.41 | 1,465.31 | |
| 资产净额 | 3,228.41 | 3,103.56 | |
| 营业收入 | 10,020.32 | 12,217.53 | |
| 净利润 | 124.86 | 227.57 | |
(五)被担保人五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潜江瀚达热电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70%股份,宁波市涌鑫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持有其15%股份,北京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5%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钟晓东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9005MA4993XN81 | ||
| 成立时间 | 2019-05-13 | ||
| 注册地 | 湖北省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明泽路99号(自主申报) | ||
| 注册资本 | 33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企业管理;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12,201.67 | 114,098.71 | |
| 负债总额 | 89,048.84 | 87,449.53 | |
| 资产净额 | 23,152.82 | 26,649.18 | |
| 营业收入 | 11,297.27 | 16,530.70 |
| 净利润 | -3,496.36 | -3,550.41 |
(六)被担保人六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公司本身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25.28%、20.62%、5%股份,其余中小股东合计持有公司49.1%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奕飞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61026285X3 | ||
| 成立时间 | 1995-08-23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 | ||
| 注册资本 | 111762.7485万元 |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652,967.72 | 1,521,033.47 | |
| 负债总额 | 1,012,510.86 | 1,003,747.49 | |
| 资产净额 | 640,456.87 | 517,285.99 | |
| 营业收入 | 269,562.00 | 424,211.97 | |
| 净利润 | 29,814.72 | 33,743.20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宁波热力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10.11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 明州热电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10.11 | 8,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2025.10.27 | 9,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 ||||||
| 科丰热电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10.11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 生物质开发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0.11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
|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
| 潜江热电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 | 2025.10.21 | 7,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 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2025.10.28 | 14,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2)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包括展期),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若主合同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 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政府规费、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等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 ||||||
| 宁波能源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9.25 | 3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宁波热力、明州热电、科丰热电、生物质开发、潜江热电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热力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不会对宁波热力及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5,231.9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0,231.9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1,000万元(均为反担
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2.50%、129.09%和25.58%。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