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构建契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与管理机制;通过独立、客观的审查与评价,推动公司深化改革、服务发展战略,持续提升治理水平与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及长期价值创造提供坚实支撑。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推进内部审计文化的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 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可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组织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
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为公司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为稽核审计部配备足额专职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不少于5人。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公司合并计算。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人员及与公司和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人员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可申请该人员回避,稽核审计部对合理的回避要求应予采纳,另行安排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
公司根据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要求,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当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定期对稽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奖惩;公司保障考核机制的独立性,稽核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协管领导(如有)考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审计部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第二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批准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稽核审计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稽核审计部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公司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五)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检查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八)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十三)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四)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违规行为、追究涉及人员责任及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组建审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实施内部审计前应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
稽核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应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
象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
(二)非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组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履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联合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稽核审计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审计部门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和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及各类档案的保存时间。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分级复核、开展审计督导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评价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质量评估。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审计事项涉及单位(以下简称“整改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整改单位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稽核审计部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会商机制,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隐匿、篡改、毁弃审计相关资料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