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划分特许经营区域行政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安公司”)近日收到《瓮安 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划分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的行政决定书》 (以下简称“《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将导致瓮安公司在 瓮安县工业园区辖区内的特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二、《行政决定书》主要内容
行政相对人一: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二: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鉴于瓮安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授予程序及授予主体问 题,两行政相对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叠,以致市场秩序混乱、 安全隐患突出,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园区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八条、《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讨论决定,现就瓮安 县工业园区管道特许经营区域调整,作出如下决定:
(一)历史背景情况
1、2012 年4 月20 日,原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向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 责任公司(现为“行政相对人一”)颁发《瓮安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证书》, 该证书载明内容为“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自2012 年4 月20 日至2042 年4 月 19 日止,经营区域为瓮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经核实,此次授权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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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开招投标程序。2015 年3 月25 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贵州省瓮安县深安 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现为“行政相对人一”)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 许经营权期限为30 年,自2012 年4 月19 日至2042 年4 月19 日止,特许经营 范围为瓮安县行政管辖区域。经核实,此次协议也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2、2020 年1 月20 日,瓮安经开区管委会就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源珺达集团中标。2020 年2 月3 日,瓮安经开区管 委会与中源珺达集团签订《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瓮安工业 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 年,即自2020 年2 月3 日起至2050 年2 月2 日止,经营区域为瓮安工业园区辖区内居民区、商业区、 规划区、工业园区等涉及使用天然气全部区域。按协议约定,由中源珺达集团成 立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即“行政相对人二”)经营。经核实,该次特许经营 权授予虽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特许经营权系瓮安经开区管委会授予。
(二)重叠区域划分
上述两行政相对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均包含了瓮安工业园区,在瓮安工业 园区存在经营区域重叠。本机关曾多次组织两行政相对人协商解决,均因分歧较 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该重叠区域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保障,根据司法实 践,为了彻底解决“一地二主”的现实状况,本机关按照“尊重历史、现状切割、 有利管理”的原则,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瓮安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 规划(2023-2035 年)的批复》(黔南府函〔2024〕6 号)明确的青坑基础工业园、 循环工业园、精细化工园区红线图为准,现对工业园区特许经营权范围进行重新 划分如下:
1、区域一:青坑基础工业园(具体范围以本决定书附件的区域划分图、界址 点坐标为准)的特许经营权划归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县燃气有限公司独立经营。
2、区域二:循环工业园、精细化工园区(具体范围以本决定书附件的区域划 分图、界址点坐标为准)的特许经营权划归瓮安县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独立经营。
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行政相对人在原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经营区域范围 随本决定书的调整而变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本决定书,重新为两行政相对 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业园区范围的经营区域以本决定划定的新区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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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其他区域仍按原特许经营协议执行。两行政相对人在新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行 使独立、排他性的经营权。
(三)过渡期安排与服务保障
1、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保障公共服务持续 性的要求,设定3 个月为过渡期(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两 行政相对人应维持现状资产的正常运营,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原有设施,确保用 户用气不受影响。
2、两行政相对人应于过渡期内,就位于重新划定红线范围内各自投入且已 运营的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清点造册。双方可协商确定资产归属或补偿方案。协 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依法处理。
3、过渡期内,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及收费标准保持不 变。任何一方不得因范围调整而停止供气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权利救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施行。两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 个月内向黔南州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风险提示
《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将导致瓮安公司在瓮安县工业园区辖区内的特许经 营范围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瓮安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为维护公司权益,后续 瓮安公司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措施主张权利。公司将持续 关注本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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