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范围
1.2.1业务范围
本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1.2.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1.3术语和定义
1.3.1信息披露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1.3.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规范性引用/支持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信息披露的原则
2.1及时原则
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
2.2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真实原则
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2.4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2.5完整原则
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2.6可读原则
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在保证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可读性。
2.7自愿原则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8充分原则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注的其他相关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3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3.1管理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的管理和指导。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管理
机制。
3.2职责分工
3.2.1董事会和董事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项,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2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外投资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2)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3.2.3业务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1)公司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2)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设置信息披露责任人1名,由部级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设置信息披露联系人1名。业务部门以及
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要督促本部门/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司或子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涉及信息披露,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事宜;如对方需单方披露的,应将对方的公告文件事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与对方签署的文件,应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4)信息披露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不规范行为。
3.2.4董事会办公室
(1)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2)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各类规则的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4)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的披露事宜;
(5)负责按照上交所年度信息披露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与申报工作。
3.2.5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规则。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信息披露的要求
4.1定期报告
4.1.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1.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1.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4.1.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4.1.5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4.1.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1.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1.8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3)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1.9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公司需要关注上交所关于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通知,并按期完成预约。公司如无法在预约披露日期完成披露,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系统申请办理变更披露日期,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具体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4.2临时报告
4.2.1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4.2.2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1)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会议资料及决议;
(2)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或日常交易;
(3)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2.4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4.2.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5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2.6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2.7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5信息披露程序
5.1信息发布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5.2信息披露发布要求
5.2.1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定后进
行披露。
5.2.2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进行披露。
5.2.3无需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5.2.4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宣传性信息不得涉及内幕信息。
5.2.5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涉及内幕信息。6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各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和归档。7财务信息披露
7.1财务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加强信息披露豁免管理,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7.2财务信息披露的审查程序
7.2.1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审。
7.2.2公司保密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7.2.3公司财务部按照对外公开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查程序。
7.2.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3对中介机构保密要求
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须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上述保密相关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7.4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
7.4.1应收应付款项中,应避免单项逐一列举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对应金额。
7.4.2应避免披露有关存货中的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详细信息,但当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时,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7.4.3有关在建工程中军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应在脱密处理后披露。
7.4.4专项应付款中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项目明细应在脱密处理后披露。
7.4.5预提费用中有关军品技术服务费等详细科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脱密处理后披露。
7.4.6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中,涉及军品业务的名称应在脱密处理后披露。
7.4.7与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当在脱密处理后披露。
7.4.8关联交易中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明细应避免逐项细分披露。
7.4.9其他涉及军品的财务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7.5财务信息披露的脱密方式
7.5.1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财务信息单独列示。
7.5.2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7.5.3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汇总表述。
7.5.4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
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及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7.5.5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性名称。
7.5.6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7.6其他需要脱密处理的信息
7.6.1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7.6.2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须事先经该单位同意。
7.6.3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8.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条件
8.1.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8.1.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进行业务宣传为由泄露国家秘密。
8.1.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8.1.4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8.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要求
8.2.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8.2.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8.2.3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2.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9责任追究
9.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9.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9.1.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1.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9.1.5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申请豁免相关披露义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9.2各部门及子公司
9.2.1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且在该信息未通过规定渠道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凡发生本办法规定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9.2.2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未经公司批准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10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11附则
11.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1.2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11.3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