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新疆众和:“众和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7

-1-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众和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11月

-2-

“众和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类型和届次:“众和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时间和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4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本公司文化馆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开幕词;

(二)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并由主持人宣布;

(三)审议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四)债券持有人发言及答疑;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与监票人进行现场投票计票;

(七)监票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八)由见证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3-

议案一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各位债券持有人: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条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三十条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且不属于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第三十一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且不属于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4-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可转债全部赎回或者全部转股后失效。第五十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可转债全部赎回或者全部转股后失效。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位债券持有人审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