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89,697,146 元
4. 判决结果:一审原告败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前期情况
1、一审情况
公司原股东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 在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 偿其损失132,754,299 元,案件审理期间吉林丰成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89,697,146 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5 年9 月24 日下达《民事 判决书》【(2025)内01 民初78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吉林丰成顺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8 月14 日披露的《诉讼公告》、2025 年4 月22 日和2025 年9 月26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2、上诉情况
吉林丰成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法院改判 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89,697,146 元或裁定发回重审,上诉及受理情况详见公司 分别于2025 年10 月24 日、2025 年12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 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内民终239 号】,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较大影响。
四、公司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控股子公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鑫润能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348.89 万元,2025 年11 月法院已 调解结案,对方向我方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305.22 万元。
2、丹阳市信得物流有限公司诉控股子公司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 合同纠纷案,要求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14 万元,2026 年2 月 法院已调解结案,我方分期支付相关款项。
上述诉讼对公司损益均不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