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证券简称:华北制药公告编号:临2025-05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7,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48,914.06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9,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70,100.06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1.56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与工行和平支行、农发行石家庄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金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7,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8,914.06万元。(含本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09,500万元,其中为金坦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6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6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85%,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7%,交 |
|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38%。 | |||
| 法定代表人 | 程俊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601703350Y | ||
| 成立时间 | 2002年04月02日 | ||
| 注册地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106号 | ||
| 注册资本 | 18,505.1637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19,685.89 | 376,965.99 | |
| 负债总额 | 100,139.93 | 138,099.97 | |
| 资产净额 | 219,545.96 | 238,866.02 | |
| 营业收入 | 80,639.11 | 155,915.18 | |
| 净利润 | 22,579.93 | 46,084.06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序号 | 被担保对象 | 债权人 | 合同名称 | 保证金额(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 | 是否存在反担保 |
| 1 | 金坦公司 | 工行和平支行 | 保证合同 | 7,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行和平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 2 | 金坦公司 | 农发行石家庄分行 | 保证合同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金坦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31.32%。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0,100.06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1.56%,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1,100.06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29.89%;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9,000.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