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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医药: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600789证券简称:鲁抗医药公告编号:2025-058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8号)核准,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520,146股,发行价格8.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5.74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13,170,857.0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829,138.68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5日到账,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2月17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5)第00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全资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农药公司”)于近日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西城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项目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1608001429200690112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西城支行37050168400800001835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宇路支行937084013088806666新药研发项目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531902840710066补充流动资金
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531903268110000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

注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宇路支行在签署监管协议时由其上级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进行签署。注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济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工行济宁分行将相关业务交由直属下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济宁分行营业部”)处理专户开立事宜。因工行济宁分行营业部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任城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无印章权限,故由工行任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物农药公司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中金公司简称“丙方”,所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韵、王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西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专户))/(每月7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宇路支行专户))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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