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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阶段相关信息的对外报送及使用管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刊登或发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所属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涉及对外报送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具体流程如下:

1.相关责任单位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前,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未公开信息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

3.相关责任单位应向外部使用人提交《外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同时要求外部使用人出具承诺回执。

上述表格及提醒函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附件。

第十条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履行一次性内部审批程序及外部使用人书面告知义务,并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报送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记一函的方式履行审批、登记及告知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责任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并与承诺回执复印件留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证券部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信息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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