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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1-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2-第四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临时报告中的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审核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经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如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需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1.《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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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申请单位/人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豁免临时报告中的内容?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报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是否填报内幕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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