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甘1225民初1573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已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诉大冶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25年11月25日开庭。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甘1225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或原告)
主要负责人:吕邦锋(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债权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孙守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此外,甘肃东润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为共同被告,陇南恒瑞矿业
公告编号:2026-00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西和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为第三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4年10月14日,大冶公司与被告东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恒瑞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汇鑫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转让给东润公司,并分别于2024年10月17日、10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两笔股权转让总对价为4,000万元。原告认为,原告对大冶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因大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大冶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核心股权,东润公司明知大冶公司债务情况仍恶意受让,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债权,故向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撤销被告大冶公司向被告东润公司转让恒瑞公司100%股权(2024年10月17日变更登记)及汇鑫公司100%股权(2024年10月18日变更登记)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润公司立即向大冶公司返还上述股权,并将股权登记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1、判令撤销被告大冶公司向被告东润公司转让恒瑞公司100%股权(2024年10月17日变更登记)及汇鑫公司100%股权(2024年10月18日变更登记)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润公司立即向大冶公司返还上述股权,并将股权登记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共同承担。
大冶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5)甘1225 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6-001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并将根据后续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已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并将根据后续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2025)甘1225 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