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聂炜)本人作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期间,始终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为行为准则,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参与公司治理,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促进作用,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聂炜,男,1970年12月出生。199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纪检组、法律处主任科员;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珠海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23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在公司第十届及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重大业务关系,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任职于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本人确认,在任职期间完全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本人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无任何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利害关系,亦未从中获取任何未经披露的特殊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参加股东会次数 | |
| 聂炜 | 10 | 9 | 3 | 1 | 4 |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履职期间积极出席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会前充分了解议案材料及具体情况,会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与讨论,认真参与各项议案审议,独立、审慎、客观提出意见建议,现场工作时间符合有关要求。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 聂炜(提名委员会 | 8 | 8 | 3 | 3 | 4 | 4 |
主任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并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出席参加8次审计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关联交易、提名公司执行董事等事项进行审议。本人对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程序、执行结果以及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审查,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听取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就公司审计工作重点、财务情况、内控情况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有效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及监督作用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阅股东会、董事会相关议案,参加股东会时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充分利用现场交流、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及时获取各类公司经营信息。同时,本人通过实地走访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黄埔文冲、每月度审阅《董事会月报》等机会,全面深入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健康程度和重大事项推进进度等。此外,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
识和多年经验,为公司规范运行、制度建设等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支撑,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切实保障本人履职权。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6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本人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及影响风险等。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确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各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为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所需,担保总额处于规定额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和相关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执行董事、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慎核查,认真审阅议案材料,评估相关人员资格,认为相关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4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25年4月9日发布《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了《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真审议了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不存在差异,符合《公司法》、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8,945,446.4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137,201,178.63元结转至以后期间分配。公司2024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半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080,510.24(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468,170,857.41元结转至以后期间分配。公司2025年半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人认为,上述现金分红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5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集团向公司提请变更其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出具新承诺以替代原承诺。本人高度重视并重点审阅事项材料及背景,把握监管要求,与公司管理层深入沟通,认为本次变更承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严格履行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审议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4期定期报告和53次临时公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知情权。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内部控制有关规定,通过开展内控建设与内控自评价、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本人认为,公司内控体系有效规范运行,相关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与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
(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船防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认为其具备相关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担任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聘任或者更换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李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李强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审慎评估,本人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的运营与治理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决策审慎,信息披露及时透明,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展望2026年,本人将继续恪守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持续深化对公司业务与环境的理解,不断提升履职效能,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协同董事会共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完善与公司价值的可持续增长。
独立董事:聂炜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