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就有关问题 说明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之需要,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
易议案》,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 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 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4 年9 月至2027 年8 月。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 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 亿元人民币;本公 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 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 独立性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复星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复星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之间发 生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3.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 合理,不存在被其占用的风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2026 年度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为满足公司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并根据截至2025年年末公司 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实际情况,豫园股份2026年计划向公司联合营企业 提供峰值不超过人民币72.71亿元的财务资助。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 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根据联合营企业股权合作安排,公司 对联合营企业中由公司独立负责操盘的业务或资产范围进行财务资助,并由公司 对该业务或资产范围独自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公司对联合营企业的资金投入符 合联合营各方合作内容,对联合营企业资金投入未超过公司所占权益比例。基于 上述考虑,公司决定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进行的,风险处于合理可控范围内,符合本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显失公平以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