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严重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一次性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