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ANHUICONCHCEMENTCOMPANY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14)
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接受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礦山基建項目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SCR脱硝技改服務、分佈式光伏項目EPC服務及
除氯系統技改服務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將為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骨料、機制砂、商砼、幹混砂漿項目、輥壓機技改項目、大型專項改造項目、工程諮詢服務等項目提供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0,584萬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本公司附屬公司海螺環保(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於二零二六年度至二零二八年度,海螺設計院將為海螺環保若干附屬公司的工業固廢及危廢處置項目提供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其中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人民幣800萬元。礦山基建項目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本公司附屬公司廣英礦業(作為發包人)與海螺設計院及宏大爆破(作為承包人)簽署《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及宏大爆破同意為廣英礦業的水泥用石灰岩礦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合同價格約為人民幣2,893萬元。SCR脱硝技改服務
本公司附屬公司伊犁海螺、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分别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了《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根據該等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伊犁海螺及本公司其他若干附屬公司之熟料生產線之SCR脫硝技術改造項目提供工程設計、技術標定、設備供貨及調試服務,該等合同價格共人民幣4,050萬元。分佈式光伏項目EPC服務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附屬公司寶雞新能源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寶雞新能源的分佈式光伏項目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等服務,合同價格為人民幣372.68萬元。除氯系統技改服務本公司附屬公司興業海螺、全椒海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了《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根據該等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上述兩家公司的水泥窯除氯系統改造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服務,該等合同價格共人民幣1,147萬元。上市規則之涵義海螺設計院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海螺設計院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八項合同的總合同價格(包括《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二零二六年度上限)(即約為人民幣19,846.68萬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按上市規則第14A.76(2)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須符合年度審閱及披露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將為本公司若干附屬
公司的骨料、機制砂、商砼、幹混砂漿項目、輥壓機技改項目、大型專項改造項目、工程諮詢服務等項目提供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合同簽署日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交易方:
(1)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產與銷售。
(2)海螺設計院海螺設計院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建材行業設計服務、水泥技術開發,擁有相關行業甲級資質。海螺設計院為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是海螺集團之聯繫人,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數目約36.40%,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海螺集團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資產經營、投資、融資、產權交易、進出口貿易、建築材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電子儀器及儀錶及普通機械設備生產及銷售等。海螺集團分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全資附屬國有企業)擁有51%權益,及由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586)(通過其直接和間接全資子公司的架構)擁有49%權益。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建造及運營垃圾發電項目、新能源材料及新型建材之製造及銷售、港口物流服務等。合同基本內容:
根據《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海螺設計院將為本集團以下項目提供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
(i)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23個骨料、機制砂、商砼、幹混砂漿等項目;(ii)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3個輥壓機技改項目;(iii)本公司的7個大型專項改造項目(包括替代燃料項目、設備管理及巡檢智能化改造、質量智能化控制系統工程、裝車機器人項目、袋裝水泥機器人托盤碼垛系統、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及新能源項目);及
(iv)本公司若干工程諮詢服務(包括投資發展項目工程諮詢報告、噪音治理、新能源專項報告、礦山專項報告、礦山三維建模、礦山邊坡治理及礦山地形測繪)及其他零星技改項目。按《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海螺設計院將承擔的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於)(a)編制項目諮詢報告、基本設計報告以及其他報批所需技術資料,並根據需要提供環保治理方案的有關內容;(b)資源調查及項目報批審查配合;(c)配合進行生産調試和性能考核、驗收以及必要的標定;(d)引進設備的技術標書和訂貨技術要求文件的編制;(e)配合提供配套的原料勘察、供電及環境評價等技術服務工作;(f)參與項目前期技術交流及招標工作;(g)礦山各類專項報告;礦山三維建模、礦山邊坡治理等綜合服務;及(h)光伏類工程設計以及新能源專項報告。合同生效日期: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經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獲董事會批准及生效。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之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0,584萬元,該價格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及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印發的《工程勘察服務成本要素信息(2022版)》規定,同時結合本集團工程建設項目特點及各項目規模、投資額、設計範圍及技術指標,由交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協商釐定,且經過本公司與兩家獨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查詢及比較價格,海螺設計院給予本集團的價格具有明顯的優勢。根據《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涉及設計服務的合同價格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相關接受服務的附屬公司按以下方式進行分期支付,(i)合同生效後的10天內,支付各項目服務金額的20%至30%作為預付款;(ii)各項目的進度款為服務金額的60%至75%,將按設計進度及設計文件交付情況分期支付;及(iii)各項目服務金額的餘款將於工程設計範圍內的工程投產考核驗收後,且系統運行正常一個月內或提交所有工程設計文件後一年內支付(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有關零星技改及工程咨詢等項目服務費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相關接受服務的附屬公司將在合同生效後支付服務金額的30%作為預付款,服務金額的餘款將在海螺設計院提交全部諮詢及/或設計成果後由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支付。
《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本公司附屬公司海螺環保(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於二零二六年度至二零二八年度,海螺設計院將為海螺環保若干附屬公司的工業固廢及危廢處置項目提供工程設計及/或技術改造服務,其中二零二六年度上限為人民幣800萬元。海螺環保是一家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87)的公司,主要從事工業固廢及危廢處置。海螺環保是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連同本公司附屬公司以及一致行動人士持有其約26%股份。關於《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的詳情,包括合同基本內容、合同價格、支付方法及定價基準、進行交易的原因等,請參見海螺環保於聯交所網站披露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及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的公告、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的通函。
《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本公司附屬公司廣英礦業(作為發包人)與海螺設計院及宏大爆破(作為承包人)簽署《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及宏大爆破同意為廣英礦業的水泥用石灰岩礦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合同簽署日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交易方:
(1)廣英礦業廣英礦業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非煤礦山資源開採、非金屬礦及製品銷售。廣英礦業由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廣英水泥全資持有。廣英水泥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水泥熟料的生產和銷售。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張志堅先生及鄭從導先生分別持有其80%、10%及10%的權益。張志堅先生及鄭從導先生均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2)海螺設計院關於海螺設計院的資料,請參見上文「《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交易方」
一段。
(3)宏大爆破宏大爆破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爆破作業、建築工程施工及設計、礦產資源開採等。宏大爆破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合同基本內容:
海螺設計院及宏大爆破(作為承包人)同意為按照《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所載的相關要求開展廣英礦業的水泥用石灰岩礦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主要包括礦山運輸道路拓寬,基建剝離,高陡邊坡治理及綠化,以及於礦山清掃平台修建台階排水溝等。合同生效日期:
《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經廣英礦業與海螺設計院、宏大爆破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生效。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合同價格約為人民幣2,893萬元(其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約為人民幣96萬元),該價格根據公開招標結果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招投標法」),廣英礦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礦山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的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的供應商,海螺設計院(與宏大爆破作為聯合承包人)以及三家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參與了該次公開招標。評標採用綜合評估法,首先審核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其次對其主要施工方案與技術指標、項目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企業業績及服務報價等指標進行評分。經評審後海螺設計院(與宏大爆破作為聯合承包人)獲得的綜合得分最高,被選定為廣英礦業礦山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的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的供應商。《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費用由廣英礦業按以下方式全部支付予海螺設計院(海螺設計院與宏大爆破另行進行費用結算):(i)在合同生效、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場及工程開工後一個月內,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50%;(ii)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於每月初提供上月工程完成情況及相應服務費用(「月度服務費用」),廣英礦業審核確認後,向海螺設計院支付月度服務費用的81.5%作為工程進度款;及(iii)合同餘款將於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進行結算和支付。
《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
本公司附属公司伊犁海螺、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分別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了《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根據該等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伊犁海螺及本公司其他若干附屬公司之熟料生產線之SCR脫硝技術改造項目提供工程設計、技術標定、設備供貨及調試服務。合同簽署日期:
伊犁海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及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分別與海螺設計院簽訂了《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交易方:
(1)伊犁海螺/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伊犁海螺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水泥熟料的生產和銷售。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海螺(陝西)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持有伊犁海螺90%、10%的權益。關於本公司的資料,請參見上文「《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交易方」一段。
(2)海螺設計院關於海螺設計院的資料,請參見上文「《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交易方」一段。合同基本內容:
海螺設計院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伊犁海螺及其他若干附屬公司之熟料生產線之SCR脫硝技改項目提供工程設計、技術標定、設備供貨及調試服務。工程設計服務包括海螺設計院為本集團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工藝布置方案的編制、施工圖設計等服務,並進行技術標定。海螺設計院為本集團提供的設備為SCR脫硝核心工藝設備,包括SCR反應塔及清灰器、初裝催化劑等。海螺設計院負責運送相關設備到本集團相關項目的現場指定地點,並安排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配合設備安裝及調試。合同生效日期:
自兩項《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各自之交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兩項《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之合同價格合計為人民幣4,050萬元。該等合同價格乃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結合項目規模、設計範圍、技術指標及參考行業內SCR脫硝技術改造費用,由相關交易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協商釐定,且經參考本公司於近年向三家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查詢的提供同類服務的價格及進行比較,海螺設計院給予本集團的價格具有明顯的優勢。伊犁海螺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之《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項下的各項費用由伊犁海螺進行分期支付,其中,設計費用的預付款為50%、進度款為30%及驗收款為20%;技術標定費用全數於合同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SCR反應塔及清灰器及初裝催化劑設備費用的預付款為30%、進度款為30%、調試款為30%及質保金為10%。本公司(為其自身及代表其相關附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之《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項下的各項費用由接受服務的本公司相關附屬公司進行分期支付,其中,設計費用的預付款為30%、進度款為60%及驗收款為10%;技術標定費用全數於服務期間一次性支付;SCR反應塔及清灰器及初裝催化劑設備費用的預付款為30%、進度款為30%、調試款為30%及質保金為10%。《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附屬公司寶雞新能源與海螺設計院簽署《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根據該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寶雞新能源的分佈式光伏項目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等服務。合同簽署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易方:
(1)寶雞新能源寶雞新能源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海螺新能源全資持有。寶雞新能源、海螺新能源均主要從事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儲能系統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電力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2)海螺設計院關於海螺設計院的資料,請參見上文「《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交易方」一段。
合同基本內容:
海螺設計院為寶雞新能源之分佈式光伏項目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等服務。工程設計服務包括海螺設計院為寶雞新能源提供光伏電站發電系統設計、土建工程設計、給排水系統設計以及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海螺設計院為寶雞新能源提供的設備與材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箱式變壓器、電纜等,並負責運送相關設備與材料到指定地點。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包括海螺設計院為該項目提供土建施工、設備與材料安裝及/或調試等服務。合同生效日期:
《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寶雞新能源與海螺設計院簽字蓋章,並於同日生效。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之合同價格為人民幣372.68萬元,該價格根據邀請招標結果確定。根據招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30號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法」),寶雞新能源邀請了海螺設計院以及三家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均具備相關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進行投標報價,其中海螺設計院的報價最具優勢,被選定為寶雞新能源的分佈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工程的供應商。《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項下的費用由寶雞新能源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予海螺設計院:(i)在合同生效以及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場等若干條件實現後,支付合同價格的10%;(ii)按照設備材料的訂貨、到貨、安裝及驗收情況,分期支付合同價格的75%;及(iii)合同餘款將於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進行結算和支付。《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本公司附屬公司興業海螺、全椒海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了《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根據該等合同,海螺設計院同意為前述兩家公司的水泥窯除氯系統改造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服務。合同簽署日期:
本公司附屬公司興業海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及全椒海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分別與海螺設計院簽署了《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
交易方:
(1)興業海螺/全椒海螺興業海螺、全椒海螺均為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均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並均主要從事水泥、商品熟料及骨料的生產、銷售。
(2)海螺設計院關於海螺設計院的資料,請參見上文「《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交易方」一段。合同基本內容:
海螺設計院為興業海螺及全椒海螺之水泥窯除氯系統改造項目提供工程設計、設備與材料供貨及/或調試、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服務。工程設計服務包括海螺設計院為相關項目提供電氣自動化設計、DCS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海螺設計院提供除耐火材料和保溫主材之外的所有工程所需設備與材料,並負責運送相關設備與材料到指定地點。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包括海螺設計院為該等項目提供設備、電氣和自動化、給排水管道安裝及/或調試等服務。合同生效日期:
自兩項《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各自之交易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價格及定價基準:
(1)興業海螺與海螺設計院簽訂之《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之合同價格為人民幣378萬元,該價格根據邀請招標結果確定。根據招投標法和招投標辦法,興業海螺邀請了海螺設計院以及兩家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均具備相關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進行投標報價,其中海螺設計院的報價最具優勢,被選定為興業海螺的除氯系統技改服務的供應商。
(2)全椒海螺與海螺設計院簽訂之《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之合同價格為人民幣769萬元,該價格根據公開招標結果及進一步競爭性磋商後確定。根據招投標法和招投標辦法,全椒海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除氯系統技改服務的供應商,由於經兩輪公開招標均僅有兩家供應商(一家為海螺設計院。另一家為獨立第三方)進行投標,投標人數未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人數,在與上述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磋商後,海螺設計院的報價更具優勢,因此選定其為全椒海螺除氯系統技改服務的供應商。
兩項《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項下的費用均由相關附屬公司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予海螺設計院:(i)在合同生效以及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場等若干條件實現後,支付合同價格的10%;(ii)所有設備與材料運輸至項目現場並經檢驗合格後,支付合同價格的30%;及(iii)合同餘款將於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進行結算和支付。
交易原因及裨益
海螺設計院在建材行業設計、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設計及水泥技術開發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擁有相關行業甲級資質和建材行業礦山相關工程設計資質,其對本公司下屬附屬公司廠區總平面佈置、生產線及建構築物設置情況較為熟悉,前期已承擔本集團大部分工程設計及施工,以及與八項合同項下交易相同類型的項目等業務,其承接的本集團部分骨料、商混項目、礦山基建項目、SCR脫硝技改項目等已成功運行。本公司認為由海螺設計院承擔若干附屬公司相關工程設計、施工及技術改造業務將有利於項目的統籌推進和實施,使工程進度和質量受控。本集團主要經營業務是生產及銷售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混凝土,本集團接受上述由海螺設計院提供之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礦山基建項目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SCR脫硝技改服務、分佈式光伏項目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及除氯系統技改服務涉及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海螺設計院提供的該等服務及設備亦屬於其日常及一般業務範圍,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上市規則之涵義
海螺設計院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海螺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海螺設計院為海螺集團之聯繫人,是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於簽訂《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及《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八項合同的總合同價格(包括《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二零二六年度上限)(即約為人民幣19,846.68萬元)計算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按上市規則第14A.76(2)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須符合年度審閱及披露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以協定本集團接受海螺設計院提供有關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的關連交易(「先前交
易」)。由於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和先前交易均為本集團與相同交易方在十二個月內進行,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及先前交易應合併計算,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就先前交易和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的總合同價格(包括《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二零二六年度上限)(即人民幣32,034.68萬元)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超過0.1%,但每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按上市規則第14A.76(2)條,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及先前交易均須符合年度審閱及披露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海螺設計院亦是本公司關聯方,八項合同項下的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關聯交易,但因包含八項合同在內,本集團最近十二個月內累計與海螺設計院簽訂的合同總金額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比例低於0.5%,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本公司無須就以上交易事項在上交所網站發佈臨時公告。
董事批准及意見
八項合同及其項下交易已獲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在該董事會會議上,楊軍先生、朱勝利先生、李群峰先生及吳鐵軍先生(因擔任海螺集團或海螺設計院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而被視為與海螺設計院有關連關係)迴避了有關議案的表決。除上述披露,沒有任何其他董事於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或須就上述議案迴避表決。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意見如下:
(1)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是本集團開展的一般及日常業務,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2)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的決定及獲批程序都遵守中國公司法、上市規則、上交所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章程;
(3)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所載之條款及條件,由交易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公平對等的原則訂立,屬公平合理;及
(4)八項合同的合同價格、支付方式的確定基礎,遵循了中國的有關規定,符合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之關聯(連)交易規則,履行了合法程序,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和整體股東利益的行為。同時,八項合同及彼等項下交易有利於交易雙方的業務發展,對交易雙方都是有益的。
釋義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指明,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聯繫人」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 「寶雞新能源」 | 寶雞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董事會」 | 本公司董事會 |
| 「本公司」 |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上市,而A股於上交所上市 |
| 「海螺設計院」 | 安徽海螺建材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海螺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 「海螺環保」 | 中國海螺環保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587) |
| 「海螺集團」 | 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 「海螺新能源」 | 安徽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關連人士」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 「控股股東」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DCS」 | 分散控制系統 |
| 「《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 | (i)興業海螺與海螺設計院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簽訂的《一線窯尾除氯系統技改工程EPC總承包工程合同》;及(ii)全椒海螺與海螺設計院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簽訂的《2#窯增加除氯系統技改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 |
「《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
| 「《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 | 寶雞新能源與海螺設計院簽署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1.75MW分佈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 |
| 「《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 | 海螺環保與海螺設計院簽署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之《持續性關連交易框架協議》 |
|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 | 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簽署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之《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 |
| 「八項合同」 | 《工程項目設計與技術服務合同》、《工程設計服務框架協議》、《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兩項《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分佈式光伏項目EPC合同》、兩項《除氯系統技改服務合同》 |
| 「EPC」 | 工程、採購及建設 |
| 「本集團」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 「廣英水泥」 | 廣東清遠廣英水泥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
| 「廣英礦業」 | 清遠市廣英礦業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
| 「宏大爆破」 | 宏大爆破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 「獨立第三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且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 「上市規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 「《礦山基建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 廣英礦業與海螺設計院、宏大爆破簽署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之《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石潭鎮白水洞礦區水泥用石灰岩礦基建項目新增工程量工程總承包合同》 |
| 「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全椒海螺」 | 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人民幣」
| 「人民幣」 | 人民幣,為中國法定貨幣 |
| 「SCR」 | 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
| 「《SCR脱硝技改服務合同》」 | (i)伊犁海螺與海螺設計院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簽訂的《SCR脫硝工程設計和設備採購(EP)合同》;及(ii)本公司與海螺設計院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簽訂的《SCR脫硝項目工程設計和設備供貨(EP)合同》 |
| 「上交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 「上交所上市規則」 |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
| 「聯交所」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興業海螺」 | 興業葵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伊犁海螺」 | 伊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虞水中國安徽省蕪湖市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楊軍先生、朱勝利先生、李群峰先生、虞水先生及吳鐵軍先生;(ii)獨立非執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及韓旭女士;
(iii)職工董事:凡展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