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的业务管理,保证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合理保证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保证相对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公司参与设立的非控股公司实施股东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七)在本单位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以及管理层的支持下,配合内外部管理机构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后续整改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条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查阅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被审计单位的义务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管理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对审计整改进行部署,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和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审计计划编制前的调查分析,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审计部应按业务流程要求开展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阶段。第十四条审计准备阶段,依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审计部合理安排所需审计资源,组建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配置具有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实施审前调查,
并据此编制审计方案。第十五条审计实施阶段,依照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实施具体审计程序,形成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部结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按程序下发审计报告。第十七条审计整改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措施;业务管理部门强化审计整改管理责任,促进业务领域审计问题源头治理;审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监督责任,建立审计整改台账,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审计部将审计问题整改的报送时限和整改效果、整改完成率、整改跟踪督促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监督管理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屡查屡犯且经督办未见成效,依据员工处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