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25日董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应披露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确保报送的信息及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 登记人员(签名) | 登记时间 | 年月日 | |
| 申请部门/单位 | 登记事项类别 | □豁免披露□暂缓披露 |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书 | □是□否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临时报告:1.重大交易;2.日常交易;3.关联交易;4.其他:□定期报告:1.客户名称;2.供应商名称;3.其他: | ||
| 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及影响 | |||
| 商业秘密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公开途径:□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员:登记时间: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报送部门/单位(盖章) | ||||||
| 知情人名单(共计人) | ||||||
| 序号 | 姓名 | 所属部门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时间 | 知悉途径 | |
注: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百利电气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百利电气股票(股票代码:600468),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百利电气股票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百利电气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