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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400278 证券简称:九有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修改的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为保持董事会运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任董事的更换(包括但不限于免职、辞职、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等情形)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度在任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合同约定的任期或服务期内,如无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决策失误、丧失履职能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触犯刑律等),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其职务。如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解除高管职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至少包括:

(一) 高管依据聘任合同在剩余

任期/服务期内应得的全部薪酬及福利待遇;

(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金(

如上年度平均工资N倍的赔偿金等)。

(三) 聘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如有)。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修改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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