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叶政)
作为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我聚焦公司财务及内控事项,借助自己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对定期报告进行认真研读,关注重大事项,做好审计监督。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叶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执业会计师。2021年4月至今任杰思可持续发展与风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香港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总监、MazarsCPALimited执业董事。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2025年9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不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处取得的未予披露的额外利益。在履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自2025年9月起任后,我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审计委员会次数 | 参加提名委员会次数 | 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 参加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 参加股东会次数 |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 叶政 | 5 | 2 | 3 | 0 | 0 | 2 | 1 | 0 | 0 | 1 |
(二)现场考察情况与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任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的调研与培训活动,2025年10月到公司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就战略规划、内控流程等内容进行交流;2026年1月参与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在广州举办的“2025年年报编制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学习最新政策解读、年报编制履职要点提示等课程,全面提高履职质效、帮助公司提升规范治理水平。
2025年,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通过邮件、电话等渠道与我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公司定期编制《董事会工作月报》、《资本市场热点周报》,系统整合公司重大经营事件、信息披露情况、资本市场变化、航运市场动态等,协助独立董事及时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期内,我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增资入股深汕港口投资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签订框架协议以及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等3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我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自2025年9月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我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交流,2025年10月与立信年度审计项目人员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2025年度年审计划预沟通。2025年12月与立信年度审计项目人员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落实公司2025年度年审计划并就预审结果达成初步意见。2026年2月就2025年度年审涉及财务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等内容与审计项目人员、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及沟通。
通过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方式,本人认真检查公司财务情况,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运作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情况,经核查,因原会计师事务所临近聘用年限上限,公司决定于2025年更换审计机构。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聘任其为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聘任谭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嘉骝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所聘任的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监管法规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任期内我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能够起到激励约束的效果,披露薪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薪酬发放流程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六)现金分红及投资者交流情况公司2025年度每股拟派发现金人民币0.325元(税前),共计派发人民币891,774,128.38元。我认为公司制定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监管法规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任期内,我参加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积极听取了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并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七)可持续发展报告在全球治理标准趋严与ESG信息披露常态化的背景下,我重点关注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是否遵循国际或国内公认的准则和标准,确保报告具有可比性和透明度,同时推动公司ESG工作与主业融合,监督ESG信息质量,确保可靠、相关、可验证。
四、总体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