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以下统称,“对外捐赠”),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成员企业)对外
捐赠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或成员企业名义在抗灾救灾、扶贫济困、公益事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等)中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的行为,不包含商务合同中与价格关联的赠送、以宣传为目的的营销赠送和具有商业性质的赞助等行为。
第四条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履行相应决策、披露程序。
(二)权责清晰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原则:经营困难、亏损或捐赠后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原则上不得捐赠。
(四)禁止个人名义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员工,不得将归属公司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未履行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擅自以公司或所在单位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受理公司
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请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和必要的对外捐赠事项报备,总结实施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和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规范对外捐赠账务处理,做好对外捐赠合规性的财务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捐赠专项审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召集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要求开展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工作;保管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决策文件材料、建立披露档案,配合监管机构及股东查询。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纪律检查室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内部审计或纪律检查,对审计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视情形相应提出审计意见和问题线索移送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对外捐赠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规定要求,谨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严格履行对外捐赠事项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资产和对象
第十条对外捐赠范围: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救济、扶贫救助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无偿捐赠。第十一条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为公司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十二条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必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资产。
(二)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三)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财产。
(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核心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对外捐赠的对象:
(一)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依法设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关、其他公益性机
构、政府部门等。
(二)对公司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由国资委、上级公司牵头组织的捐赠,公司应按要求组织实施。
(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四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注:以账面净值计算)捐赠,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
对外捐赠的金额符合公司“三重一大”前置研究条件的,在提交公司内部决策前应履行“三重一大”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本着“一事一案”原则,由申请对外捐赠的经办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交捐赠方案并填写“对外捐赠方案审批表”(见附件),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数额及其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捐赠方案经综合办公室合规审查通过后反馈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履行相应的公司对外捐赠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根据捐赠金额及性质,按以下权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一)对外捐赠方案中,累计或单次捐赠金额<10万元(不含),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对外捐赠方案中,累计或单次捐赠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含)区间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三)对于捐赠方案中,累计或单次捐赠金额>50万元的,经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事项按规定需报上级公司和/或国资委同意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在编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时应纳入公司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每个年度全面预算编制期,财务部应组织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编制本企业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并依据各成员企业提交的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表,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事由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形成对外捐赠专项预算报告。
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附对外捐赠申请单位的方案)随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一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执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确需调整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的金额或新增对外捐赠事项的,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若涉及调整年度全面预算的,履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第二十条发生对外捐赠的,相关经办单位应将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向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反馈,综合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对外捐赠总结材料形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经办单位应在对外捐赠实施完结3个月内收集受赠方使用情况报告(含资金/物资使用明细、公益效果等),整理归档留存,并按公司档案室的要求进行移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
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按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将对外捐赠事项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范畴进行监督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缺陷,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针对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有权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纪律检查室应当根据需要依规组织开展对外捐赠事项纪律检查,对于在对外捐赠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与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对外捐赠方案审批表
附件:
对外捐赠方案审批表
日期:年月日经办人姓名/职务经办部门捐赠事由(简介)捐赠时间捐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途径捐赠金额是否列入年度预算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注:1.“捐赠性质”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向受灾地区捐赠,2.向定点扶贫地区捐赠(扶贫),3.援助新疆地区(援疆),4.援助西藏地区(援藏),5.其他定点援助地区,6.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助残),7.向教育事业捐赠(助学),8.向医疗卫生事业捐赠,9.文化体育事业捐赠,10.向环境保护事业捐赠,11.向节能减排事业捐赠,12.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13.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14.其他捐赠。其中: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和其他捐赠应注明具体项目。
2.“捐赠财产类别”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3.实物资产,4.其他财产。其中: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应注明具体资产构成。
3.“捐赠途径”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通过企业慈善基金会,2.通过红十字会,3.通过残疾人联合会,4.通过青少年基金会,5.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6.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7.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其中: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应注明有关依据或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