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11届1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室保留存档,董事会秘书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于取得有关信息前须向公司承诺不会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会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后。第十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
|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 接收人(签字) | |||
|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 年月日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月日 |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保密提示函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于本公司披露该信息日期之后。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应向本公司会就将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3、4、
使用信息人员备案情况: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与本公司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帐户号码 |
此回执。
回执单位(盖章):
年月日签收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