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持有的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交易变更签字会计师专项说明如下:
公司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送达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承诺函》,原担任本次交易的签字会计师谢军已连续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不再担任公司签字会计师,亦不再担任本次交易签字会计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为谢军、刘恺,现拟变更为燕玉嵩、刘恺。
变更事由:原担任本次交易的签字会计师谢军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不再担任公司签字会计师,无法签署本次交易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及包含备考审阅报告财务数据的反馈问询回复等相关核查意见,亦不再担任本次交易签字会计师。
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