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邵振安,于2024年8月起担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
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本着必 要谨慎的关注态度,时刻保持独立性。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 汇报如下:
1.除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是否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附属企 业任职?('任职'系指担任各类职务的情况,包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安徽新力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5.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
6.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7.本人是否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虽未达到股 东大会标准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下同)
8.本人任职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9.本人是否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10.最近12个月内,是否存在以上所列情形?
11.本人是否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
经自查,本人在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本人对以上自查情 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报告人签字:市抗发 时间: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