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蓝星安迪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迪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 397,877,984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54元。截至2025年12月10日止,公司的联 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 金人民币2,999,999,999.36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 人民币16,124,892.9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875,106.46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1日全部到账,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蓝星安 迪苏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758号)。公司已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以委托贷款等方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 币1.52亿元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安迪苏泉州提供借款用于“15万吨/年固体蛋氨酸 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1%。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磊
成立日期:2023-05-31
注册资本:165000万元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惠荣路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业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生物饲料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安迪苏泉州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5年12月31日,安迪苏泉州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021,235,812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64,267,874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56,967,938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借款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
借款用途:用于“15万吨/年固体蛋氨酸项目”
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2亿元募集资金。
借款期限:3年,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借款利率:1%
四、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将募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安迪苏泉州提供借款,是基于募 投项目的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安迪苏泉州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效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 全。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2亿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以 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安迪苏泉州提供借款,用于“15万吨/年固体蛋氨酸项目”,从而 保障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本次以委托贷款等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实 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懒拉)
潘杰克
黄艺彬
黄艺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彩 股份
信 公
2026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