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2证券简称:远达环保编号:临2025-070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做好相应的衔接,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内容,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条款 |
| 1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
| 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2 |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 3 |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外部审计的协调,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外部审计的协调,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聘请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事务所);(三)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
| (六)审议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督导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审议风险、内控、合规等相关年度报告,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七)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八)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九)审查需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六)审议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督导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审议风险、内控、合规等相关年度报告,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七)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八)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九)审查需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十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十二)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十三)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
|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十四)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十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4 |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 5 | 新增 |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
| 6 |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 7 |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