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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8证券简称:大恒科技编号:临2025-04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
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118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管工作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应当核实各买受人的基本信息、达成合作拍卖协议并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的具体过程、资金来源及最终融资方(如有)等情况,并说明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各买受人是否存在从其他买受人或第三方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具体偿还安排,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拍卖股份利益分享、亏损分担、后续减持等方面的约定或其他潜在安排,如有请具体说明情况;无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你公司及各买受人均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协议安排等。
【回复】
(一)各买受人的基本信息、达成合作拍卖协议并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的具体过程、资金来源及最终融资方(如有)情况。
、买受人的基本信息
(1)李蓉蓉
| 姓名 | 李蓉蓉 |
| 性别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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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205****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李蓉蓉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
)周正昌
| 姓名 | 周正昌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204****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周正昌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
)王晓平
| 姓名 | 王晓平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10107****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白玉路***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王晓平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4)杨润中
| 姓名 | 杨润中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20211****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香樟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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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杨润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5)傅泽远
| 姓名 | 傅泽远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9005****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傅泽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6)黄鹂
| 姓名 | 黄鹂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10106****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黄鹂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
)华锦洲
| 姓名 | 华锦洲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20281****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吉宝澜岸铭邸***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华锦洲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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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骐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119703 |
| 成立时间 | 1992年9月2日 |
| 经营期限 | 1992年9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8层 |
| 主营业务 | 涉及经济贸易、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及运营等多种业务 |
| 经营范围 | 进出口业务;物资流通专业市场开发、经营;黑色金属、炉料、木材及其制品、化工原料和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纸张、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备品备件、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组织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租赁、仓储;汽车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客车租赁;针织品、服装、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易联科技有限公司 | 29,000 | 29.00 |
| 上海太陆物产有限公司 | 23,000 | 23.00 |
| 上海崇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15,000 | 15.00 |
| 北京裕泰投资有限公司 | 13,000 | 13.00 |
| 宁波容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 |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和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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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控股股东:
| 企业名称 | 易联科技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熊京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722608376L |
| 成立时间 | 2000年5月22日 |
| 经营期限 | 2000年5月22日至2030年5月21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16层1601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16层160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骐先生,现为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周骐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110108**** |
| 住所和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世纪城*** |
经查询,截至本函回复日,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易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骐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买受人达成合作拍卖协议并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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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7位自然人、1位法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大恒科技129,960,000股股票。
(1)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
根据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纪元”)提供的资料,中国新纪元2024年年底获悉大恒科技股权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经深入研究和基于长期对大恒科技的了解,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后,决定委托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刘飞律师作为中国新纪元的受托人参与本次司法拍卖。
(
)王晓平女士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
根据王晓平女士提供资料,其本人于2024年年底通过东方财富平台获悉大恒科技控股股东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信息,经其本人评估,认为司法拍卖方式具备成本优势,后向黄玉峰先生(现任中国新纪元总经理、董事)、中国新纪元委托的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刘飞律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确认可参与部分股权拍卖后,决定参与本次拍卖。
(
)傅泽远先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
根据傅泽远先生提供的资料,其本人通过黄柯杰先生(中国新纪元总经理、董事黄玉峰先生之朋友)获悉大恒科技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信息,傅泽远先生具有多年证券投资经验,并长期看好大恒科技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后经在黄柯杰先生的安排下获悉可通过联合竞拍方式参与本次拍卖,经综合考量后,决定参与本次拍卖。
(
)黄鹂女士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
根据黄鹂女士提供的资料,其本人长期关注大恒科技并自二级市场购买大恒科技4,000股股票,2025年6月底,黄鹂女士获悉大恒科技控股股东股权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为深入了解拍卖事宜,经其朋友肖燕女士引荐,黄鹂女士从司法拍卖案件的执行案件代理律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肖炜律师处获悉本次司法拍卖接受联合竞拍方式参与,经综合考量后,决定通过该方式参与本次拍卖。
(5)华锦洲先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
根据华锦洲先生提供的资料,其本人经营企业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长期关注国内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发展动态,其中包括大恒科技。华锦洲先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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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获悉大恒科技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公告,并于2025年6月底进一步知悉该标的将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经其本人评估,认为大恒科技当前股价处于低估区间,具备投资价值。后华锦洲先生从司法拍卖案件的执行案件代理律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肖炜律师处获悉青岛中院本次拍卖须以整体标的物形式出让,但接受联合竞拍方式参与本次拍卖。基于该方式,华锦洲先生决定参与本次拍卖。
(6)杨润中先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根据杨润中先生提供的资料,其本人于2025年6月获悉大恒科技发布的控股股东股权司法拍卖公告,在深入了解大恒科技基本情况后,杨润中先生认为大恒科技具有产业整合潜力与发展前景。后杨润中先生从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肖炜律师处获悉可通过联合竞拍方式参与拍卖。基于以上判断,杨润中先生决定参与本次拍卖。
(
)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过程根据李蓉蓉女士提供的资料,其本人从司法拍卖案件的执行案件代理律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肖炜律师处获悉大恒科技控股股东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信息,鉴于青岛中院允许通过联合竞拍方式参与拍卖,李蓉蓉女士看好该项投资机会,决定参与本次拍卖。
根据周正昌先生提供资料,其本人基于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参与本次拍卖。
(8)买受人达成联合竞拍过程
根据各买受人提供资料,鉴于各买受人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司法拍卖,且同意以联合竞拍方式共同竞拍,同时授权中国新纪元作为代表参与本次拍卖,故中国新纪元委托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并由该律所指派刘飞律师,统一将各买受人资料递交青岛中院参与本次联合竞拍。
3、买受人的资金来源及最终融资方(如有)
本次司法拍卖各买受人涉及资金合计为171,174.70万元。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李蓉蓉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36,168.49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自有资金24,168.49万元,自筹资金12,000万元,自筹资金来源于自然人周建波。
(
)周正昌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17,122.74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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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其中17,090万元来源于其本人之兄弟姐妹之子女,分别为自然人方帆、自然人周建波。
(3)王晓平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23,708.41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自有资金20,408.41万元,自筹资金3,300万元。
(4)杨润中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23,708.41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全部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
(5)傅泽远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22,786.41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自有资金8,486.41万元,自筹资金14,300万元。
(
)黄鹂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12,644.48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来源于自筹资金。
(7)华锦洲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11,327.35万元,根据其本人自述自有资金2,727.35万元,自筹资金8,600万元。
(
)中国新纪元本次涉及司法拍卖资金23,708.41万元,根据其提供资料,全部为自有资金。
上述买受人资金来源及最终融资方情况详见问题一、(二)
、表
。
(二)说明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各买受人是否存在从其他买受人或第三方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具体偿还安排,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拍卖股份利益分享、亏损分担、后续减持等方面的约定或其他潜在安排,如有请具体说明情况;无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你公司及各买受人均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协议安排等。
1、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李蓉蓉与周正昌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关系。其他买受人均已书面确认并声明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此外,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各买受人信息,截至本函回复日,未查询到各买受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买受人是否存在从其他买受人或第三方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具体偿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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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未见各买受人从其他买受人融入资金情况。各买受人从第三方融入资金情况及具体偿还安排如下:
(1)李蓉蓉确认自筹资金12,0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周建波,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9%,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周正昌确认全部资金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其中部分来源于兄弟姐妹之子女转账资金。
(3)王晓平确认自筹资金3,3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徐柏平,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5%。
(
)杨润中确认全部资金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全部为其父亲的转账资金。
(
)傅泽远确认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部分自有资金来源于合作伙伴贸易往来转账资金;自筹资金合计14,300万元,其中2,5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张磊,11,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黄柯杰,借款安排均为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到期还本付息。
(6)黄鹂资金流水显示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部分自有资金来源于还款的转账资金;自筹资金合计6,700万元,其中
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曹文洁,5,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林辉挺,借款安排均为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
(7)华锦洲确认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部分自有资金来源于合作伙伴贸易往来的转账资金,自筹资金8,600万元全部来源于自然人许晓阳,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4.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中国新纪元确认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其中部分来源于其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账资金。
其中李蓉蓉、傅泽远、黄鹂高利率借款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的商业合理性如下:(
)该等买受人参与司法拍卖,并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故无法申请并购贷款;(2)从该等买受人借款需求提出、银行内部审批、合同签署到借款资金到位所需时间周期较长,无法解决前述买受人的短期资金需求;(3)本次融资成本虽然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相当,具有一定合理性;(4)该等买受人均已明确还款安排,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上市公司分红收益等,该等借款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
、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拍卖股份利益分享、亏损分担、后续减持等
/
方面的约定或其他潜在安排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各买受人均声明相互之间不存在关于拍卖股份利益分享、亏损分担、后续减持等方面的约定或其他潜在安排。
、各买受人均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协议安排等根据各买受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资金流水等相关资料,资金流水情况详见表1。
表1
| 买受人姓名 | 自有资金(万元) | 转账资金(万元) | 涉及转账人 | 自筹资金(万元) | 涉及借款人 | 是否提供借款凭证 | 股权代持情形 |
| 李蓉蓉 | 24,168.49 | —— | —— | 12,000.00 | 周建波 | 是 | 李蓉蓉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周正昌 | 32.74 | 17,090.00 | 方帆(兄弟姐妹之子女)、周建波(兄弟姐妹之子女)(注:系家庭自有资金;方帆、周建波未提供资金流水) | —— | —— | —— | 周正昌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中国新纪元 | 508.41 | 23,200.00 | 中国新纪元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系自有资金) | —— | —— | —— | —— |
| 王晓平 | 20,408.41 | —— | —— | 3,300.00 | 徐柏平 | 是 | 王晓平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杨润中 | —— | 23,708.41 | 杨大可(杨润中之父)(注:系家庭自有资金) | —— | —— | —— | 杨润中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傅泽远 | 1,655.00 | 6,831.41 | 朱亚娟、李小华、俞国军、高洁、朱丰艳、马锋、赵玉婵(注:系合作伙伴贸易往来资金) | 14,300.00 | 黄柯杰、张磊 | 是 | 傅泽远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黄鹂 | 3,044.48(注:理财赎回) | 2,900.00 | 肖燕(注:系还款) | 6,700.00 | 林辉挺、曹文洁 | 是 | 黄鹂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 华锦洲 | 2,100.00 | 627.35 | 谭菲、李硕、杨云、金城(注:系家庭自有资金及合作伙伴贸易往来资金,上述人员未提供资金流水) | 8,600.00 | 许晓阳 | 是 | 华锦洲声明无股权代持情形 |
问题二、请公司及各买受人结合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补充说明:(1)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若无请提供相反证据;(
)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后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以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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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据,相关买受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资格,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若无请提供相反证据。
、各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公司已要求各买受人提供与本次监管工作函所涉问题相关的资料,并结合网络检索、访谈、实地走访、书面说明或承诺等公司能够开展的核查方式,目前已收集8位买受人提供的部分资料。
(2)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核查8位受让人信息,核查列表如下:
| 序号 | 核查事项 |
| 1 | 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
| 2 |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情况 |
| 3 | 关联关系核查情况 |
| 4 | 银行账户信息及缴款信息 |
(3)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收到李蓉蓉与周正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一致行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事项;(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6)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7)共同行使股东会或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8)共同行使投票表决权;(9)共同行使股东相关诉讼权利;(10)其他所有可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
决策机制:(1)在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上,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
/
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应尽力协调。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2)对于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双方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形成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应明确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及各方意见。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股份变动限制及信息披露:(1)任何一方计划增持或减持时,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及时间。(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双方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退出与终止:(1)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出或解除本一致行动人协议。(2)出现下述情形时,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动终止:1)一方失去股东资格;2)上市公司退市;3)因监管规定要求终止。
鉴于上述情况,李蓉蓉、周正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李蓉蓉和周正昌外,根据各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未见其他买受人提供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或关于相互之间就一致行动作出的安排。
(
)根据各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及律师核查情况,本次联合竞拍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具体如下:
)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①根据各买受方提供的资料,在联合竞拍前,各买受人未在对方控制的企业中担任职务,不存在共同投资、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②本次联合竞拍行为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根据各买受方提供的资料,本次《联合竞拍协议》的签署系基于司法拍卖的特殊要求:执行法院明确不接受分散竞拍,仅接受联合竞拍形式。鉴此,各买受方仅为满足此次特定司法程序要求而进行必要合作,该等合作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临时性特征,未形成持续、稳定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③协议内容未涉及股权协同安排。协议条款仅规范各方竞拍份额及资金支付等条款,既未约定竞拍成功后股权的共同行使机制,亦未对上市公司后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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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作出任何协同安排及相互之间就一致行动作出的进一步安排。
④除已披露的李蓉蓉与周正昌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其他买受人均声明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鉴此,除李蓉蓉与周正昌外的其他买受人在公司股东大会重大决策事项上,各自将独立判断、决策及行使股东表决权。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各买受人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公司认为除已披露的李蓉蓉与周正昌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其他买受人不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其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 是否适用/存在该情形 |
|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不适用 |
|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不适用 |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不适用 |
|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不适用 |
|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经核查各买受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除李蓉蓉、周正昌部分资金来源于同一自然人外,不存在该情形 |
|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详见问题二、(一)1、(4)、1)相关描述 |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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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 是否适用/存在该情形 |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除李蓉蓉与周正昌外的其他买受人均已书面确认并声明,不存在该情形 |
基于上述情况,各买受人签署《联合竞拍协议》,联合竞拍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形。
2、各买受人是否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各买受人均声明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借款提供方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后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以及认定依据,相关买受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资格,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1、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后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以及认定依据
(1)股权结构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公告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系统查询获悉,本次被司法拍卖的郑素贞女士所持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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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郑素贞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新进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李蓉蓉 | 2,746.00 | 6.29 |
| 2 | 中国新纪元 | 1,801.00 | 4.12 |
| 3 | 王晓平 | 1,800.00 | 4.12 |
| 4 | 杨润中 | 1,800.00 | 4.12 |
| 5 | 傅泽远 | 1,730.00 | 3.96 |
| 6 | 周正昌 | 1,300.00 | 2.98 |
| 7 | 黄鹂 | 960.40 | 2.20 |
| 8 | 华锦洲 | 860.00 | 1.97 |
| 合计 | 12,997.40 | 29.76 | |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结合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李蓉蓉 | 2,746.00 | 6.29 |
| 2 | 中国新纪元 | 1,801.00 | 4.12 |
| 3 | 王晓平 | 1,800.00 | 4.12 |
| 4 | 杨润中 | 1,800.00 | 4.12 |
| 5 | 傅泽远 | 1,730.00 | 3.96 |
| 6 | 吴立新 | 1,300.00 | 2.98 |
| 7 | 周正昌 | 1,300.00 | 2.98 |
| 8 | 黄鹂 | 960.40 | 2.20 |
| 9 | 华锦洲 | 860.00 | 1.97 |
| 10 | 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宽投新机遇1号私募证券投资 | 406.10 | 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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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基金 |
根据李蓉蓉、周正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合计持股4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2)董事会成员构成
2024年
月公司完成换届,原第九届董事会由
人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鲁勇志先生、非独立董事王学明先生、非独立董事谢燕女士、非独立董事常志强先生、独立董事赵秀芳女士、独立董事杨宇艇先生、独立董事戴睿先生,均由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提名;2025年
月
日,原董事、副董事长、副总裁王学明先生辞职;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因原董事长、总裁鲁勇志先生辞职,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谢燕女士为董事长,经董事会提名,聘任总裁为谢燕女士。同时,董事会提名王蓓女士为董事候选人。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蓓女士为第九届非独立董事,同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选举董事王蓓女士为副董事长。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时间 |
| 1 | 谢燕 | 董事、董事长、总裁 | 自1993年起在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7日至2025年8月21日担任财务总监;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8月21日担任董事、副总裁;2025年8月21日至今担任董事、董事长、总裁 |
| 2 | 常志强 | 董事、副总裁 | 自1994年起在公司工作,2020年12月23日至2024年6月25日担任监事;2024年6月26日至今担任董事、副总裁 |
| 3 | 王蓓 | 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自2022年8月起至今担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2024年12月11日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2025年9月9日至今担任董事、副董事长 |
| 4 | 赵秀芳 | 独立董事 | 2024年5月13日至今担任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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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时间 |
| 5 | 戴睿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月15日至今担任独立董事 |
| 6 | 杨宇艇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23日至今担任独立董事 |
公司核心管理层在公司任职多年,均具有丰富的产业运营、公司经营经验,能够有效地进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
)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条第(六)项: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七)项: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参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目前所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2)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且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9.26%,虽持股比例较第二大股东多5.14%,但仍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
/
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并不能确保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足够重大影响。
3)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已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主要由总裁、副总裁等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负责,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亦不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内的任何股东产生依赖。
公司根据上述资料判断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相关买受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资格
(1)收购人资格的法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如下: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核查8位买受人信息,截至本函回复日,不存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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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被执行人情况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情况。(
)根据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各买受人均声明无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
3、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及各买受人已提供资料进行合规披露,前期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律师就问题二发表的相关意见上述问题已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逐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的回复意见》。
问题三、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是对上市公司股价及投资者预期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全面核实情况,审慎评估控制权状态,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相关方还应当密切关注市场舆情,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
【回复】
(一)对公司的影响
1、控制权变动风险
鉴于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收到李蓉蓉、周正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结合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合计持股4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相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情形。
2、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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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障公司有效运行和决策的独立性。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且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构建了完整的采购、研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拥有稳定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相关人员在公司任职多年,均具有丰富的产业运营、公司经营经验,能够有效地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公司将继续以务实和创新的举措积极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聚焦主业,夯实基础,通过强化技术研究,持续进行积极的技术储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控制权变更,暂未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确保公司治理机构依法依规运作,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并坚定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与战略定位,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市场波动风险
公司就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的进展均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针对市场关注度较高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临2025-026)。截至本函回复日,公司暂未发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从短期来看,本次控制权变更对公司市值波动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从长期来看,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上述受让方已对此作出承诺。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方合规交易,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具体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解决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限及责任人员,妥善应对控制权变更,密切关注实控人变动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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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等带来的重大影响,确保平稳过渡。公司将持续关注股权结构变化,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策略,确保治理稳定和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1、强化公司治理机制
(1)独立运作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均保持独立。三会运作严格依章程规范执行,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托健全的内控制度进行决策与执行。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明确意见,大恒科技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司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不依赖特定股东的个人意志或决策,团队具备丰富的产业和公司运营经验,确保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优化股权结构
为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保障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范因股权分散可能引发的治理风险,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拟择机引入具有产业协同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具备产业协同效应的产业资本、在特定领域拥有资源优势的专项投资机构,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产业链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2)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通过定期报告、投资者说明会和多渠道沟通,增强市场透明度与投资者信任。
3、增强外部监督
(1)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规则,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学习证券监管法规、交易所规则等,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督:结合公司实际,适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咨询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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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4、构建核心团队及传承企业文化
(1)人才激励与保留计划:通过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绑定核心团队利益,增强内部稳定性。
(2)企业文化凝聚:公司通过继续传承企业文化和进一步系统的文化建设,增强组织的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3)战略规划:公司将制定3–5年发展规划并定期复盘,确保战略执行与市场环境动态匹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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