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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基于此,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 事出具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 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 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南 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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