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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4,578,870.9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泗阳县洪泽湖中路56号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二标8、16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后双方陆续签订了

份补充协议,现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578,870.90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以34,578,870.9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5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34,578,870.9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二标8、16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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