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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关于仲裁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

51,995,000.00元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

民特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

日临2025-038公告)。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

号,公司于2025年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11月6日临2025-045公告)。

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院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被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413号,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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