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标准及决定机制
第八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 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 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 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 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通 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 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 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进行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 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激励政策变动。
第二十一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追溯至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