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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上市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在航天信息本部是审计法律部和审计监督中心的统称。在涉及管理职责、对外报告、法定权限时,内部审计机构特指审计法律部;在涉及具体审计项目实施与执行时,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审计监督中心。在所属单位是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航天信息本部及所属单位。所属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在本单位管理制度中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二章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监督和指导,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审计标准;

(二)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关于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质量评估结果的报告;

(三)督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履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作。第六条航天信息构建“审管分离、协同增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法律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规划、计划编制、资源调配、制度建设、质量标准制定及数字化转型;负责接收并复核审计成果、组织后续处置流程、督办审计问题整改;负责与董事会、上级单位及外部机构的沟通协调汇报。

审计监督中心是集中执行审计作业的专业化平台,负责根据审计法律部下达的任务,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股权投资后评价、内控合规监督评价等审计项目及违规责任追究核查;负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踪与验收;负责运用智能化工具穿透式开展风险动态识别、监测与预警等。

审计法律部负责“定标准、下任务、管质量、用成果”,接受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监督中心负责“执行任务、出具报告、跟踪整改”,接受审计法律部的统一任务指派、业务管理和质量复核。

第七条所属单位无须设立专职审计机构,但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管理职责:

(一)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如有)、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联系人,承担本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审计相关管理事项和报告职责;

(二)主动、及时、完整地向航天信息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数据,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

(三)承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报送整改情况,并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要求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传达和转化,推动举一反三,完善内部管理和治理。

第八条审计法律部在航天信息董事会、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管理职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各单位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单位董事会、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党组织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优化审计人员专业结构,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符合航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审计法律部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审计业务时,应通过向审计监督中心下达任务并由其统筹管理的形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对接审计法律部要求,履行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职责,并按要求对本单位风险状况、内控有效性及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航天信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审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机制及淘汰机制,开展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第二十条审计法律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本单位董事会、党委的部署、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计划、所属三级单位预计开展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其他部门的委托,统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律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一)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六)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

(八)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组织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具体跟踪验收);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航天信息董事会、党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本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结果,应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三)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发至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及时全面掌握信息;

(四)根据管理需要,为内部审计人员赋予各信息系统相应数据查询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督中心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获取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董事会、党组织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审计委员会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报告时,如涉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等事项,在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律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航天信息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需要调整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审计法律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向审计监督中心下达审计任务,审计监督中心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确保审计组能够获取完整、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穿透式审计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安排。审计方案须经审计监督中心负责人审核、审计法律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计组在审计终结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监督中心进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审计法律部进行质量复核。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并执行“三级复核”机制,

对审计监督中心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系统性复核,一级复核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证据充分、结论恰当;二级复核由审计监督中心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负责,重点关注审计程序的履行情况、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及审计建议的可行性;三级复核由审计法律部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负责,立足于管理全局,对审计报告的逻辑性、规范性、风险揭示的深度及整改建议的宏观性进行最终把控。

审计法律部完成复核后,经总审计师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组织研究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完善,出具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督中心对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其他审计事项管理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航

天信息审计监督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跟踪验收责任,审计法律部负有督办管理责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应从事项整改、举一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整改归零标准做到“五不放过”,即:问题不清、定位不准不放过;原因不清、根源不明不放过;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律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按程序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机

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风险自查机制。对于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内部控制失效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审计法律部书面报告。对于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重大风险的,在后续审计评价中可作为尽职免责的考量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董事会、党组织责令改正,建立提醒、约谈机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本单位董事会、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航天信息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审计法律部、审计监督中心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航信法审〔202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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