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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以下合法的受赠对象: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其下属各级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优先受赠对象。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政府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

(四)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指向因自然灾害、贫困、残疾等原因陷入困境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提供救济、救助。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受赠对象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直接向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捐赠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确保捐赠行为公开、透明,捐赠资料完整齐备。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八条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产品物资

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对于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不得作为对外捐赠处理。

第四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当年累计捐赠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报表口径上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且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上年度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履行以下决策与监管程序:

(一)单笔金额100万元以内对外捐赠,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按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捐赠事项如需履行师市国资委相关程序,按照其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对外捐赠申请方案。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党委综合部(党群办)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方案进行初步审核与统筹。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与协作职责,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与协同机制:

(一)党委综合部(党群办)是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经办部门的捐赠申请,并牵头组织审核、批准、监督和管理,建立详细台账备查,并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的沟通报备。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审核、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事宜。

(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捐赠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法务部门负责对捐赠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的票据管理

(一)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对于救灾、济贫等紧急捐赠,无法及时取得合规票据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凭受赠方出具的收据、资产交接清单及公司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先行确认。经办部门须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追索合规票据,完成财务闭环。

(三)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计入捐赠成本或挂账。

(四)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应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捐赠、超范围捐赠、虚假捐赠、以权谋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公司原《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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