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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

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下属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上述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且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披露。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下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

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上市规则》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节临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上交所其他规定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提供本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其内部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审查后,认为应当披露的,立即报送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确认,然后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该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10天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纸质资料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三)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批的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

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交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签字确认或签署披露审批单;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将临时公告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程序: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该信息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跟踪该信息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

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或董事长授权有关人员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查阅。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现场会、见面会、业

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保持信息沟通,对不同的投资者做到公平信息披露,努力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保密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指派证券事务代表承担档案管理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制作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凡是达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信息,均为应予保密的信息,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负有持续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违规行为的情节、后果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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