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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叶榅平docx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7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叶榅平,作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叶榅平,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2007年至2024年12月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2025年1月起至今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至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5年至2007年,先后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7年7月起至2024年12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曾于2012年、2018年分别前往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英国利兹大学访问学习。已在《法学研究》《管理世界》《法学》《学术月刊》等有影响力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五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研究项目二十余项。目前兼任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职务。2024年1月至今任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报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没有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其中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1次,通讯方式召开5次,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没有缺席情况发生;召开股东会2次,均以现场方式召开,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股东会。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会次数
叶榅平66000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票同意,无反对和弃权。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本年应亲自本年应亲自本年应亲自本年应亲自
参加会议次数出席次数参加会议次数出席次数参加会议次数出席次数参加会议次数出席次数
叶榅平55330000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参与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的议案共16项,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咨询与监督职能,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合理意见及建议,有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年报审计等相关工作,与审计、财务等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并结合内部审计工作资料、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审计计划及重点事项,深入掌握公司财务、业务等方面重要事项的运作情况。公司审计、财务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人关注予以积极回应,沟通顺畅有序,公司审计、内控等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上证E互动等渠道,持续关注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日常交流情况,督导公司在合规范围内,及时有效回应投资者关切,重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同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审查了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审查,公司因客观情况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招标方式确定,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查,本人认为立信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立信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郭传红先生因到退休年龄,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为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小见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人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兼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上述第六条“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考核结果,认为公司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1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关注,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公司日常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财务运行稳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件进展等情况,及时与相关方沟通,较好履行了独立董事各项工作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高,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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