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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

诺及时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证券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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