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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的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的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通过电子信箱或其他形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亲自或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便利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有责任协助公司证券部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公司相关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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