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年9月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5月1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 )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2民初241号。 |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无锡分行”)主要负责人:王凯宁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宇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宁玲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无锡分行与被告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德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2民初241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5、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德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阳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3,580,604.17元,期内利息5,299,325.11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580,604.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5,299,325.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
二、阳光公司赔偿江苏无锡分行律师费20万元;
三、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对阳光股份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1.7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德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1.7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阳光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江苏无锡分行有权以孙宁玲持有的阳光公司股票在最高债权本金5.4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清偿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债务后,就剩余价款优先受偿;
六、孙宁玲、德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阳光公司追偿;
七、驳回其他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目前所涉诉讼较多,已对公司产品招投标或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诉讼已部分或后续将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存在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或拍卖,进而导致公司业务规模和资产数量大幅减少等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对此案件与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2民初241号。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