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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景宏)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绿能慧充股票代码:600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向南三区东美大厦911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4、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5、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5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绿能慧充、公司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景宏/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浙数博达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除非特别指出,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向南三区东美大厦911
法定代表人徐益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P4F49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产品、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电力技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从事电力项目的投资。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0日
营业期限2019年9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3568888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6号信合置业办公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景宏未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人;未设立监事会,设监事

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徐益明执行董事中国香港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邓院平总经理中国中国
魏煜炜监事中国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滨湖街道泊月湾18幢B座9
法定代表人徐益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78RF5N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年7月31日
营业期限2019年7月31日至2069年08月01日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6号信合置业办公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公司股东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611
法定代表人尹雷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9140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2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2、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滨湖街道泊月湾18幢B座9
法定代表人徐益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78RF5N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年7月31日
营业期限2019年7月31日至2069年08月01日

、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X32(北海红树林小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魏煜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Q35X04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9日
营业期限2020年0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4、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X33(北海红树林小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魏煜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Q3E24P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9日
营业期限2020年0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5、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X31(北海红树林小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魏煜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Q3ELXP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9日
营业期限2020年0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相关资产和投资做出的相应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8,989,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转让前本次转让后
转让前持股数量(股)转让前持股比例(%)转让后持股数量(股)转让后持股比例(%)
深圳景宏70,280,4859.9800
深圳景宏之一致行动人合计158,989,40022.57158,989,40022.57
合计229,269,88532.55158,989,40022.5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及时间

2025年12月30日,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即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后,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主要条款

受让方:浙数博达(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即总计持有的上市公司70,280,4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标的股份,乙方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移给甲方。

1.2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股份转让前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份数额持股比例股份数额持股比例
甲方0070,280,4859.98%
乙方70,280,4859.98%00

1.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

7.9681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6亿元(大写:伍亿陆仟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1.4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4.1在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完成以下事项:

1.4.1.1支付定金:

甲方向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交易定金转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

1.4.1.2开立共管账户:

甲、乙双方应当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

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因开立、维持、注销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乙方所有。如本次交易被任何部门否决、本协议未生效或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共管,且相关本金利息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甲方。

1.4.2上市公司公告甲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文件后三十(

)日内,甲方应将人民币1.85亿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1.4.3完成解除质押手续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按照质权人要求,将所需资金自共管账户解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

①乙方与质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可解除质押登记的股份数量达到32,275,000股(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8%)。

②质权人向甲方提交同意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承诺函及全套完备申请材料,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均须同意按照甲方指定日期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办理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1.4.4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人民币1.625亿元(大写:

壹亿陆仟贰佰伍拾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1.4.5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后,甲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在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剩余部分及第二笔

股份转让价款解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4.6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且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的三十(

)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亿元(大写:壹亿元,以下简称为“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

1.4.7甲方根据本协议4.1条约定提名的董事成功当选进入董事会后三十(30)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0.625亿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万元,以下简称为“第四笔股份转让价款”)。

1.4.8甲、乙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不作调整,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将相应变化。

1.4.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变更;如乙方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需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1.4.10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次一(

)个工作日双方应配合办理共管账户销户。共管账户资金及资金存入期间的相应利息应全额转回甲方。

2、标的股份的交割及相关事项

2.1

甲、乙双方同意,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二(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

2.2甲、乙双方同意,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且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双方立即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交割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2.3甲、乙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2.4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5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3、过渡期安排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遵守过渡期间内各项安排。双方同意:

3.1.1在过渡期间,乙方在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时,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1.2标的股份已披露质押解除后,乙方承诺标的股份将持续保持可转让状态,不设置任何代持、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或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3.1.3在过渡期间,双方承诺不会从事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乙方在其合法合规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良好状态,且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况或故意妨碍本次股份转让的推进。

3.1.4双方同意,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4、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的事项安排

4.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乙方同意积极协调乙方一致行动人支持并配合甲方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并在相关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4.2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当日,乙方应当指派其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推动甲方提名董事人选的资格审核及聘任工作。

、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上述情形所直接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责任、减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涉及第三方索偿)做出赔偿或补偿。

5.2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交易定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

5.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甲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以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0%为限。如甲方逾期十(10)日未能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双方未能就支付周期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因节假日或交易所、相关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或窗口指导意见导致的延迟除外。

5.4甲、乙双方确认,若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的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息,且另行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等额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恢复

原状:

5.4.1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导致上市公司因前述情形被立案调查、受到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

5.4.2上市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被施加退市风险警示或被要求退市,或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5.4.3上市公司未完成2025年度年报披露工作,且负责上市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若无法恢复原状,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就本条约定的款项支付,乙方同意协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的不少于1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为乙方应支付款项本息及实现债权合理费用的支付提供担保,具体约定见相关方出具的《履约担保承诺函》。

5.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及股份转让价款本息。

5.6

若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解付至质权人账户后,双方解除合同或出现任何情形导致甲方在款项解付后九十日内无法取得标的股份,乙方须按照9.5条约定偿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息和定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节假日或交易所、相关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或窗口指导意见导致的延迟除外。

5.7

本协议项下单方解除权自有权解除合同一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通知送达方式可以邮寄、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送达均可。

5.8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违约金金额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

6、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6.1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经甲方、乙方加盖各自公章;(

)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担保函生效。

6.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6.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不存在需要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转让前持股数量(股)转让前质押数量(股)转让前质押数量占其持股比例(%)转让前质押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深圳景宏70,280,48532,275,00045.924.58
深圳景宏之一致行动人合计158,989,400143,230,00090.0920.34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25年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龙潭路东
股票简称绿能慧充股票代码600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向南三区东美大厦91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70,280,485股持股比例:9.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70,280,485股变动比例:9.98%变动后数量:0股变动后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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